近日,自然资源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涉及矿产资源领域建议答复时表示,现行《矿产资源法》已经不能适应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发展要求,《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已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自然资源部正在积极推进有关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明确了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方向。 当前,自然资源部已按照改革要求,聚焦研究矿法修改涉及的修法基本思路、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分级分类管理等重点问题,抓紧起草矿法修订草案稿。 加快矿业权出让市场化配置 在答复郑传玖代表《关于对现行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制度进行改革的建议》时,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表示,我国矿业权出让方式经历了从行政配置到市场配置的深刻变化。截至2015年底,全国2/3以上的省份出台制度全面实行矿业权竞争出让。除财政出资项目外,全国绝大多数新出让矿业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全面实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并部署在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先行开展试点。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加快推进出台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并指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更好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依法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推动探矿权延续和保留制度上升为法律 在答复张武宗、宋文新、金晶、孔怡代表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建议时,部法规司指出,矿产资源勘查探索性、风险性很强,在规定的期限内即使完成了部分勘查工作,但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全实现勘查目的,允许探矿权人在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及履行其他义务情况的基础上延展一定期限的勘查许可证期限,有利于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保留制度是为了做好矿山建设各项准备,保障探矿权人优先取得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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